【新民网·独家报道】波波(化名)的父亲不慎高楼坠落身亡,为赔偿事宜与保险公司交涉不成,遂至法院提起诉讼,向保险公司索赔60万元。上海静安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规定,对波波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2004年10月下旬,波波母亲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终身寿险,约定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为丈夫,身故受益人为孩子波波,保险期间终身,交费年限20年,保险金额人民币10万元。在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本公司按照当年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007年8月31日,波波父亲死亡,根据警方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记载,波波父亲死亡原因为“高坠死亡”、死亡地点为某“行政楼的二楼平台”。事发后,波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08年5月下旬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由,决定拒赔并解除了保险合同。
2008年6月3日,波波向法院起诉,称单位同事证明父亲身体及心理都是健康的、工作能力很出色,还获得过多项荣誉称号,父亲系不慎从高空坠落死亡,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波波父亲曾在2000年4月至6月间,因抑郁症多次到上海市精神中心就诊,而在2004年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波波父亲死亡是自杀,并非死于意外,表示不同意波波的诉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佐证。
波波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对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认为均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声称保险公司在办理投保书时没有如实告知事项,特别是公安机关的材料中认为权威部门并未认定被保险人系自杀,只是证明从高空坠落死亡。
法院查明,被保险人波波父亲曾在2000年4月至6月间,因患有抑郁症就诊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在2004年10月20日投保时,波波父母亲曾否认身患抑郁症。
法院认为,波波父母亲在投保时未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至于案件双方对波波父亲是否死于意外的争议,从公安机关从被保险人遗物中发现的手写材料来看,该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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