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两年内抑郁自缢当赔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1-14 19:37

 

  王某在年初到某保险公司给自己投保了一份长期人身保险,受益人为其妻子和女儿。8月,王某被诊断患有抑郁症,8月29日上吊自杀。事后,其妻持有关手续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付保险金”为由拒赔。其妻为此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鉴定是否是“自杀”主要看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而非客观行为。被保险人因患抑郁症,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缢死亡,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自杀”含义的答复,王某自缢死亡是因疾病所致,不是意外伤害。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除保险理赔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某妻女的全额保险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