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发作的三个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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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4 19:37

 

   三种不同形式的抑郁发作[轻度(F32.0)、中度(F32.l)、重度(F32 2)和(F32.3)]。各种形式的典型发作中,病人通常有心境低落、兴趣和愉快感丧失,导致劳累感增加和活动减少的精力降低。也很常见的症状还有稍作事情即觉明显的倦怠。其他常见症状是:

   (a) 集中注意和注意的能力降低;


   (b) 自我评价和自信降低;


   (C) 自罪观念和无价值感(即使在轻度发作中也有);


   (d) 认为前途暗淡悲观;


   (e) 自伤或自杀的观念或行为;


   (f) 睡眠障碍;


   (g) 食欲下降。


   低落的心境几乎每天一样,且一般不随环境而改变,但在一天内可显示出特征性的昼夜差异。与躁狂一样,临床表现可有明显的个体差异;青少年病人中,非典型的表现尤为常见。某些病例中,焦虑、痛苦和运动性激越有时比抑郁更为突出。此外,心境分改变也可能被易激惹、过度饮酒、戏剧性行为、原有恐怖或强迫症状恶化等附加特征或疑病性先占观念所掩盖。对于三种不同严重程度抑郁的诊断均要求至少持续两周,但如果症状格外严重或起病急骤,时间标准适当缩短也是有道理的。


   以上某些症状可以提出来构成被广泛认为具有特殊临床意义的特征性表现。这些“躯体”症状(见本节引言,112页)最典型的例子是:对通常能享受乐趣的活动丧失兴趣和愉快感;对通常令人愉快的环境缺乏情感反应;早上较平时早醒2小时或更多;早晨抑郁加重;客观证据表明肯定有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为他人提及或报告);食欲明显下降;体重降低(通常定义为过去1个月里失去体重的5%或更多);性欲明显降低。一般只有肯定存在4条上述症状时,才被视为有躯体综合征。下面还要详细描述的轻度(F32.0)、中度(F32.1)、和重度(F32.2和 F32.3)抑郁发作几个类别都仅用于单次(首次)抑郁发作,若再具有抑郁发作,则应归于复发性抑郁障碍(F33.-)的亚型中。


   标出不同的严重程度旨在包括不同类型精神科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种临床状态。轻度抑郁发作患者多见于初级保健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而精神科住院部主要处理重度抑郁患者。


   与心境〔情感〕障碍伴随的自杀行为最常见的是服用处方药自行导致中毒,对此应采用ICD-10第X X章(X60-X84)的补充编码加以记录。这些编码不涉及自杀未遂与“准自杀”的区别,因为以上两种情况都属于自伤这一总类。


   轻度、中度、重度抑郁之间的区分有赖于复杂的临床判断,包括症状的数量、类型、以及严重度。日常工作和社交活动的表现通常是帮助了解严重程度的有用指标;但是,个人的、社会的、文化的影响使症状的严重程度与社会功能之间并不呈现平行关系,这种影响很常见也很有力,因而将社会功能表现纳入严重程度的基本标准并非明智之举。


   存在痴呆(F00-F03)或精神发育迟滞(F70-F79)并不排斥可治性抑郁发作的诊断。但由于交流的困难,诊断较平时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
客观可观察到的躯体症状,如:精神运动性迟滞,食欲及体重下降、睡眠障碍。


   包含:抑郁性反应的单次发作;重症抑郁(不伴精神病性症状);心因性抑郁或反应性抑郁(F32.0,F32.1,或F32.2)


 F32.0  轻度抑郁发作
 


诊断要点
   心境低落、兴趣与愉快感丧失、易疲劳这几条通常视为最典型的抑郁症状。要作出确定的诊断,应至少存在上述症状中的两条,再加上至少两条97页所描述的症状。所有症状都不应达到重度。整个发作持续至少2周。


   轻度抑郁发作的患者通常为症状困扰,继续进行日常的工作和社交活动有一定困难,但病人的社会功能大概不会不起作用。


   第五位数码用以标明躯体症状的有无:


   F32.00 不伴躯体症状


   符合轻度抑郁发作的标准,极少或不存在躯体症状。


   F32.01 伴躯体症状


   符合轻度抑郁发作的标准,并伴四条或更多躯体症状(只存在两条或三条躯体症状,但极为严重,采用本类也是合理的)。



F32.1  中度抑郁发作
 


诊断要点
   应至少存在轻度抑郁发作中给出三条典型抑郁症状中的两条,再加上至少三条(最好四条)其它症状。其中某几条症状较为显著;但如果存在的症状特别广泛,这一点也不是必需的。整个发作至少持续2周。


   通常,中度抑郁患者继续进行工作,社交或家务活动有相当困难。


   第五位数码用以标明躯体症状的有无:
   F32.10不伴躯体症状


   符合中度抑郁发作的标准,不存在或极少存在躯体症状。
   F32.11伴躯体症状


   符合中度抑郁发作的标准,存在四条或更多躯体症状(若仅有两条或三条躯体症状,但极为严重,归于本类也是合理的)。


 F32.2  重度抑郁发作,不伴精神病性症状
 


   重度的抑郁发作患者常表现出明显的痛苦或激越。如迟滞为突出特征时,上述表现可不明显。自尊丧失、无用感、自罪感可以很突出。在极严重的病例,自杀是显而易见的危险。这里假定重度抑郁发作中几乎总是存在躯体症状。


诊断要点
   轻度和中度抑郁发作(F32.0,F32.1)中提出的所有三条典型症状都应存在,并加上至少四条其它症状,其中某些症状应达到严重的程度。但是,如激越和迟滞这类主要症状十分明显时,病人可能不愿或不能描述许多其它症状。在这种情况下,从总体上评定为重度发作也是适宜的。抑郁发作一般应持续两周,但在症状极为严重或起病非常急骤时,依据不足两周的病程作出这一诊断也是合理的。


   重度抑郁的患者,除了在极有限的范围内,几乎不可能继续进行社交、工作或家务活动。


   本类别仅用于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单次重度抑郁发作;再有发作时,应采用复发性抑郁障碍(F33.一)的亚类。


   包含:单次发作的激越性抑郁
         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忧郁或生命性抑郁


DSM-IV(美国标准):
抑郁发作


   患者心境低落,与所处的境遇不相称,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甚至发生木僵状态。严重者可出现妄想、幻觉等精神病性症状,某些病例中焦虑与运动性激越比抑郁更为显著。


   【抑郁发作诊断标准】


   一、症状标准,以心境低落为主要特征且持续至少二周,在此期间至少有下述症状中的四项:
     1.对日常活动丧失兴趣,无愉快感;
     2.精力明显减退,无原因的持续疲乏感;
     3.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
     4.自我评价过低,或自责,或有内疚感,可达妄想程度;
     5.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显著下降; 
     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行为;
     7.失眠,或早醒,或睡眠过多;
     8.食欲不振,或体重明显减轻;
     9.性欲明显减退。


   二、严重程度标准,精神障碍至少造成下述情况之一:
     1.社会功能受损;
     2.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


   六、排除标准:与躁狂发作所列内容相同。



   【环性心境障碍诊断标准】


   一、至少两年时间内出现心境的多次反复高涨与低落,其心境改变程度达不到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


   二、两年之内有心境正常的间歇期,间歇期可长达数月。


   三、心境变化不是由于躯体疾病(如甲状腺机能亢进症)和精神活性物质(如酒类或药物依赖)的直接后果所致,亦非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的附加症状。


   四、从未出现过符合诊断标准的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一旦出现之后,即应诊断为其他类型的情感性精神障碍。


CCMD-3 中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


抑郁发作 
诊断标准: 抑郁发作以心境低落为主,与其处境不相称,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甚至发生木僵。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某些病例的焦虑与运动性激越很显著。


【症状标准】以心境低落为主,并至少有下列4项:


(1)兴趣丧失、无愉快感;


(2)精力减退或疲乏感;


(3)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


(4)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


(5)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


(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


(7)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


(8)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


(9)性欲减退。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


【病程标准】


(1)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2周。


(2)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诊断。若同时符合分裂症的症状标准,在分裂症状缓解后,满足抑郁发作标准至少2周。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抑郁。


【说明】本抑郁发作标准仅适用于单次发作的诊断。


ICD编码:F32


 


编码:33.2 恶劣心境 
分类: (3)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33)持续性心境障碍 
诊断标准: 【症状标准】持续存在心境低落,但不符合任何一型抑郁的症状标准,同时无躁狂症状。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较轻,自知力完整或较完整。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2年,在这2年中,很少有持续2个月的心境正常间歇期。


【排除标准】


(1)心境变化并非躯体病(如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或精神活性物质导致的直接后果,也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的附加症状;


(2)排除各型抑郁(包括慢性抑郁或环性情感障碍),一旦符合相应的其他类型情感障碍标准,则应作出相应的其他类型诊断;


(3)排除抑郁性人格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