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男子自杀身亡,保险公司不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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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4 19:19

 

  郎飘因患有抑郁症跳入地铁轨道,遭列车剧烈撞击死亡。家人以其生前享有单位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4.88万元。

  单位购买团体险

  2007年8月14日,郎飘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为属下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和一年定期寿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7月1日到2008年6月30日。郎飘也是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之一。

  按照《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因被保险人自杀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按照《平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被保险人自杀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日前,静安区法院认定,郎飘单位与平安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但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自杀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畴,遂一审判决对郎飘家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生前患有抑郁症

  2008年1月17日下午3时30分许,郎飘在轨道交通二号线张江高科站违章进入轨道,被迎面疾驶而来的列车撞击致死。

  同年3月上旬,郎飘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绝后于同年4月初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4.88万元。

  家属还提供了轨交公安分局出具的死亡事件勘查、检验意见,记载了郎飘死亡发生在轨交二号线张江高科站,排除他杀和其他导致死者坠入轨道的因素。文件记载郎飘“生前患有抑郁症,曾于2007年12月25日在单位开启一氧化碳有毒气体阀门,欲图自杀,事发前仍定期去医院接受高压氧舱治疗”。“事件经过:2008年1月17日下午3时30分许,地铁二分公司列车驾驶员吴某驾驶车号211次列车从龙阳路站驶向上行张江高科站,当车辆靠近车站25米至30米距离时,发现左侧下行线站台上有人跳进道床向车头方向跑来……后经查死者即为郎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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